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及申报作业管理办法|第 8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02-03
前条第一项第三款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使用计划核准文档,应由申请人检具下列文档,向主管机关申请: 一、申请函。 二、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使用计划。 三、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设立证明文档。政府机关(构)免附。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前项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使用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使用区域。 二、使用目的:包含使用之方式、期间及规划。 三、器材之厂牌、型号、技术规格、外观图、数量、制造商之公司名称及国籍。 四、器材之使用频率、带宽、发射功率、电波有效涵盖范围及其经纬度信息之地形图或电子地图。 五、防干扰之必要规划。 六、器材之复运出口、监毁等核销规划。 七、器材属限制移动通信或限制遥控无人机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须载明内控机制:包含操作人员训练规划、使用前后内部通报及管控机制。 前项第二款之使用目的,以下列情形为限: 一、供公众电信网络或专用电信网络用。 二、供外国船舶或外销船舶用。 三、供研发、测试或展示用。 四、非国内制造且输出后复(退)运进口。 五、供审验用。 六、供加工、维修或组装后专供输出用。 七、供自用之便携式业余无线电台二部以内。 八、供贩卖用之船舶无线电台。 九、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利益或防护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用。 输入使用目的为前项第二款、第六款或第八款者,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使用计划得免载明第二项第一款之使用区域、第二款之使用期间及规划、第四款之电波有效涵盖范围及其经纬度信息之地形图或电子地图及第五款之防干扰之必要规划。 以第三项第九款使用目的所输入之器材属限制移动通信或限制遥控无人机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应检附下列文档之一: 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利益及防护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机关(构)之相关文档。 二、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通知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之相关文档。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为关键电信基础设施设置者之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