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及申报作业管理办法|第 6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02-03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经核准,始得输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未输入: 一、国内制造经输出后复(退)运进口。 二、自国外输入至政府核定之免税加工出口区内之区内事业、科学工业园区保税范围内之园区事业、农业科技园区保税范围内之园区事业、自由贸易港区保税范围内之港区事业及海关管理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物流中心及离岛免税购物商店。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自前项第二款所列之事业、工厂、仓库、物流中心、免税购物商店进入中华民国境内其他地区者,应依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办理。但经取得审验证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