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及申报作业管理办法|第 10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02-03
取得主管机关核发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输入专用证号证明(以下简称专用证号证明)者,得凭该证明输入供研发、测试用之第二级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前项专用证号证明有效期间为二年,并分为下列五个级距: 一、第一级距专用证号证明:专用证号证明有效期间内输入次数二千次以上。 二、第二级距专用证号证明:专用证号证明有效期间内输入次数一千次以上、未满二千次。 三、第三级距专用证号证明:专用证号证明有效期间内输入次数五百次以上、未满一千次。 四、第四级距专用证号证明:专用证号证明有效期间内输入次数二百五十次以上、未满五百次。 五、第五级距专用证号证明:专用证号证明有效期间内输入次数未满二百五十次。 依第一项规定进口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同型号之器材一年以七百五十部为限,且取得专用证号证明者应负保管器材之责任。 依第一项规定进口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主管机关得不定期派员抽查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