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及申报作业管理办法|第 9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02-03
申请第二级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者,应依其用途检附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进口核准证申请书(附表三)及其相关文档(附表四),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进口核准证: 一、供电信服务用之行动卫星地球电台或天线直径小于三公尺之固定卫星地球电台。 二、非国内制造且输出后复(退)运进口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三、供审验用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每次进口同厂牌型号十部以内者。 四、供研发、测试或展示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五、供加工、维修或组装后专供输出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六、除行动卫星地球电台及天线直径小于三公尺之固定卫星地球电台外,供自用之无线电信终端设备或低功率射频器材。 七、供外国船舶或外销船舶用。 八、项目核准文档载明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前项第六款器材输入仅供申请人自用,不得转让或作为其他商业上之用途,其输入数量限制如下: 一、自行携带输入者,六部以上,十部以内。 二、邮寄输入者,三部以上,十部以内。 三、同一自然人或法人,一年内以十部为限。其中自然人须年满十八岁。 第一项第六款输入数量符合下列者得以切结方式输入供自用,免请领进口核准证: 一、自行携带输入者,一次至多不得逾五部。 二、邮寄输入或其他非自行携带方式输入者,一次至多不得逾二部。 三、同一自然人或法人,一年内以十部为限。其中自然人须年满十八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