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办法|第 5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申请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依其用途分为贩卖用及自用二种。 贩卖用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分为型式认证及符合性声明,其办理进程规定如下: 一、型式认证由本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取得电信终端设备之检验报告,检附第七条所定文档,向验证机关(构)申请审验,经验证机关(构)依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审验合格后,核发型式认证证明。 二、符合性声明由本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取得电信终端设备之检验报告,声明其电信终端设备符合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规定,并检附第八条所定文档向验证机关(构)办理登录,经登录完成后,由验证机关(构)发给符合性声明证明。 得采符合性声明之电信终端设备,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经公告得采符合性声明进程之电信终端设备,申请者得申请改采型式认证之审验进程。 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得依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申请审验,并免办理电磁兼容及电气安全审验。最终产品应依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申请审验。 自用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由自用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检附第九条所定文档向主管机关申请审验,经主管机关审验符合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后,核发审验合格证明。 前项所称自用之电信终端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输入之电信终端设备其数量在十部以内者。 二、输入同厂牌同型号之电信终端设备其数量在二部以内者。 三、自制之电信终端设备其数量在五部以内者。 申请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自然人须年满十八岁,并至验证机关(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