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办法|第 6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本办法规定检验报告应由测试机构出具。 我国之测试机构均未能提供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审验之测试服务时,申请审验证明者得检附由他国认证组织认可之测试实验室出具符合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之测试报告。 他国认证组织认可之测试实验室未能提供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之测试服务时,申请者得检附由制造商出具符合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之测试报告。 第一项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请者名称及地址。 二、测试机构名称及地址。 三、检验报告之唯一识别及每一页上之识别。 四、设备样品、外置电源、配件、周边设备、测试线材及测试治具之名称、厂牌及型号。 五、设备样品、外置电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规之彩色照片,其厂牌及型号须清晰可辨读,设备样品为六面照片。本款照片得列为检验报告之附件。 六、设备样品内部及电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规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电路板主要组件须清晰可辨读。本款照片得列为检验报告之附件。 七、测试接续图、测试配置照片及说明;设备样品应与外置电源、配件及周边设备连接,如须由申请者提供测试治具、测试软件始能完成测试者,应叙明该测试治具、测试软件之名称及版本。测试治具应具4x6吋以上具尺规之彩色照片。 八、设备样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测试模式之最大输出功率、频率、带宽、调制技术等设置值。但审验时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不包括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大输出功率、频率、带宽、调制技术等设置值。 九、测试仪器名称、厂牌、型号、仪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十、适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测试项目及标准。 十一、第八款及前款之测试结果总表、判定结果及测试数据(含扫瞄图)。 十二、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 十三、设备样品之天线总表(含天线型式、厂牌、型号、最大增益与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之输出功率组合)。天线应具4x6吋以上具尺规之彩色照片。 前项之天线、外置电源、配件或周边设备于一般正常使用时未使用,测试线材、测试治具或测试软件于测试时未用户,得不包括于检验报告内容。 第二项他国认证组织认可之测试实验室及第三项制造商出具之测试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请者名称及地址。 二、认证组织名称及认证编号。但制造商出具之测试报告免附。 三、测试实验室或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四、测试报告之唯一识别及每一页上之识别。 五、设备样品名称、厂牌及型号。 六、设备样品彩色照片,其厂牌及型号须清晰可辨读。本款照片得列为测试报告之附件。 七、测试仪器名称、厂牌、型号、仪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八、适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测试项目及标准。 九、测试数据及判定结果。 十、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 检验报告须经测试机构相关人员签署;测试报告须经测试实验室或制造商相关人员签署。 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变更非电信界面硬件、非电信界面功能重新申请审验时,得引用原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之测试数据及判定结果。 前项情形应经原测试机构、测试实验室或制造商确认原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之测试数据及判定结果仍属有效,并检附原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申请者之授权文档,始得引用。但原测试机构、测试实验室或制造商未能提供测试服务时,由主管机关核准指定之测试机构或测试实验室办理测试及确认原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之测试数据及判定结果是否有效。 前二项重新申请审验时之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应包括原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之唯一识别信息,并包括第四项或第六项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