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办法|第 10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申请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审验者,应检附之文档或物品误漏或不全时,验证机关(构)应通知申请者于一个月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完备者,驳回其申请。 前项申请经审验不合格者,验证机关(构)应枚举不合格事项,通知申请者于二个月内改善,并向原验证机关(构)申请复审;届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仍不合格者,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