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办法|第 9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申请自用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者,应检附下列设备及文档之纸本或电子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审验,经审验合格者,由主管机关核发印有审验合格标签之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合格证明;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审验设备之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 一、待审之电信终端设备。 二、自用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申请书。 三、正体中文或英文技术规格数据或型录,应包含频率及输出功率等技术规格。 四、设备来源证明文档。 五、申请者为自然人者,应检附身分证明文档,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检附设立相关证明文档。 六、电子文件,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数据。 前项申请审验之文档,除电子文件由主管机关留存外,其余设备、文档于核发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合格证明时一并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