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办法|第 7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申请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型式认证者,应检附下列文档之纸本或电子文件向验证机关(构)申请,经审验合格者,由验证机关(构)核发印有审验合格标签之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证明;必要时,验证机关(构)得要求申请者检送该设备、模块、外置电源、配件或外置天线: 一、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申请书。 二、正体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三、正体中文或英文规格数据。 四、电路图或电路方块图。 五、设备样品之检验报告。 六、设备样品、外置电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规之彩色照片,其厂牌及型号须清晰可辨读,设备样品为六面照片。 七、设备样品内部及电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规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电路板主要组件须清晰可辨读。 八、申请者为本国自然人应检附身分证明文档,本国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应检附设立相关证明文档。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要求提供之审验相关数据。 十、电子文件,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数据。 前项申请审验之文档,除电子文件由验证机关(构)留存外,其余文档于核发型式认证证明时一并发还。 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于一般正常使用时未使用外置电源或配件者,得不检附第一项第六款之外置电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规之彩色照片。 除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于一般正常使用时未使用天线、外置电源或配件外,型式认证证明内容应包括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之天线总表(含天线型式、厂牌、型号、最大增益与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随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块之输出功率组合)、并同审验之外置电源与配件之名称、厂牌及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