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办法|第 5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依其用途分为贩卖用及自用二种。 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分为型式认证、符合性声明、简易符合性声明及逐部审验,其办理进程规定如下: 一、型式认证由本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取得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检验报告,检附第七条所定文档,向验证机关(构)申请审验,经验证机关(构)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审验合格后,核发型式认证证明。 二、符合性声明由本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取得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检验报告,声明其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规定,并检附第八条所定文档向验证机关(构)办理登录,经登录完成后,由验证机关(构)发给符合性声明证明。 三、简易符合性声明由本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声明其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或等同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规定,并检附第九条所定文档向验证机关(构)办理登录,经登录完成后,由验证机关(构)发给简易符合性声明证明。 四、逐部审验由本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取得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来源证明,检附第十条所定文档向主管机关申请审验,经主管机关确认符合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规定后,核发审验合格证明。 得采符合性声明及简易符合性声明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经公告得采符合性声明进程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申请者得申请改采型式认证之审验进程;经公告得采简易符合性声明进程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申请者得申请改采型式认证或符合性声明之审验进程。 非随插即用射频模块(组件)得依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申请审验。限制性最终产品应依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申请审验。 自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由自用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检附第十一条所定文档向主管机关申请审验,经主管机关审验符合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后,核发审验合格证明。 前项所称自用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输入之低功率射频器材其数量在十部以内者。 二、输入同厂牌同型号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其数量在二部以内者。 三、自制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其数量在五部以内者。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自然人须年满十八岁,并至验证机关(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