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办法|第 10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逐部审验者,应检附下列器材、文档之纸本或电子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审验,经审验合格者,由主管机关核发印有审验合格标签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合格证明;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审验器材之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 一、待审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二、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逐部审验申请书。 三、正体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四、正体中文或英文之技术规格数据或型录,应包含频率及输出功率等技术规格。 五、器材来源证明文档。 六、申请者为本国自然人应检附身分证明文档,本国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外国制造商应检附设立相关证明文档。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要求提供之审验相关数据。 八、电子文件,包含第二款至第七款之数据。 前项申请审验之文档,除电子文件由主管机关留存外,其余器材、文档于核发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合格证明时一并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