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办法|第 9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简易符合性声明者,应检附下列文档之纸本或电子文件向验证机关(构)办理登录,经登录完成后,由验证机关(构)发给印有符合性声明标签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简易符合性声明证明;必要时,验证机关(构)得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审验器材之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 一、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简易符合性声明申请书。 二、正体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三、正体中文或英文之规格数据、型录或相关证明文档。 四、器材样品、外置电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规之彩色照片,其厂牌及型号须清晰可辨读,器材样品为六面照片。 五、器材样品内部及电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规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电路板主要组件须清晰可辨读。 六、申请者为本国自然人应检附身分证明文档,本国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检附设立相关证明文档。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要求提供之审验相关数据。 八、电子文件,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数据。 前项申请审验之文档,除电子文件由验证机关(构)留存外,其余文档于发给简易符合性声明证明时一并发还。 第一项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应由测试机构或他国国家认可之测试实验室以符合该国等同我国技术规范规定出具,他国测试报告并应检附该国验证机构核发之审验合格证明文档。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于一般正常使用时未使用外置电源或配件者,得不检附第一项第四款之外置电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规之彩色照片。 除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于一般正常使用时未使用外置电源或配件外,简易符合性声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并同审验之外置电源与配件之名称、厂牌及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