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输入查验办法|第 6 条|畜牧|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2-24
查验机关对输入产品实施查验,得就下列方式择一或合并为之: 一、逐批查验:对申报查验之每批量产品,予以临场查核及采样检验。 二、抽批查验:对申报查验之产品,依下列抽验率运行抽批;未抽中者,予以文档审核,经抽中者,予以文档审核、临场查核及采样检验: (一)一般抽批查验:抽验率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强抽批查验:抽验率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查验机关基于品质或卫生安全考量,对于抽批查验未抽中者,得予以临场查核或采样检验。 依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合并申报查验者,依合并前各产品依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应适用之最高抽验率运行采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