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输入查验办法|第 3 条|畜牧|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2-24
报验义务人应于产品抵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于产品抵达港端口后,填具申报书,并检附进口报单影本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之查验机关申报查验。 前项申报查验,有文档缺漏或其他得补正之情形者,查验机关应先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查验机关得依现有数据径为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