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输入查验办法|第 2 条|畜牧|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2-24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报验义务人:指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以下简称产品)之输入者。 二、查验:指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于产品输入前所为之文档审核、临场查核及采样检验。 三、查验机关:指中央主管机关及其委任或委托之机关(构)、团体。 四、临场查核:指由查验机关人员(以下简称查验人员)于产品存置地点核对产品品名、规格、包装,并运行其外观、气味、性状及其他官能检查。 五、采样检验:指由查验人员抽采样品送交实验室,运行官能、化学、生物或物理性之检查及化验。 六、批量:输入产品于进口报单上之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