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输入查验办法|第 4 条|畜牧|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2-24
不同批量输入之产品,应分别申报查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报验义务人,以同一进口报单之不同项次,输入同货品分类号列、品名、成分、厂牌、制造厂及产地之产品。 二、不同报验义务人,以同船次船舱散装输入同货品分类号列、规格之产品。 前项产品经合并申报查验后,不得改为分别申报查验。但依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分批查验或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次临场查核及采样检验,并经查验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