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及网络保险服务管理办法|第 10 条|保险|法规|生效中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7-01-01|最后修订: 2025-09-25
保经代公司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应遵循下列事项: 一、保经代公司应于公司或异业建置网站专区、网页或行动应用程序(APP)投保平台提供可进行网络投保之所有保险商品之商品说明、保单条款等,以利消费者随时浏览参阅。 二、消费者输入相关投保数据及选择欲投保之保险商品后,保经代公司应于公司或异业建置网站专区、网页或行动应用程序(APP)投保平台上显示该保险商品之保单条款全文或链接及保险商品重要内容说明,以提供消费者阅览并点击同意。 三、投保及身分验证作业:要保人送出确认投保前,保经代公司应以OTP、生物辨识、行动身分识别(Mobile ID)、金融行动身分识别(金融Fast-ID)或数字凭证等方式,确认要保人身分,并引导要保人完成身分确认,始得完成投保作业。 四、保经代公司受理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以网络投保旅游不便保险或旅行综合保险时,除要保人为其未满七岁之未成年子女投保,应由要保人依前款代为意思表示外,应以下列方式办理: (一)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以生物辨识、行动身分识别(Mobile ID)、金融行动身分识别(金融Fast-ID)或数字凭证等方式完成身分确认及意思表示。 (二)要保人为其七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投保者,被保险人之意思表示得以上传身分证明及投保意愿签名文档为之,保经代公司并应以适当方式确认该意思表示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为。 五、保经代受理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以网络投保人身保险商品时,要保人以自然人凭证注册后,被保险人限以自然人凭证为意思表示。但投保旅行平安保险及其附加之实支实付型医疗保险者,得以前款所定方式办理。 六、前二款情形,保经代公司并应于公司或异业建置网站专区、网页或行动应用程序(APP)投保平台,以醒目标示提示消费者有关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之关系须符合保险法第十四条或第十六条规定之范围。 人身保险商品如属投资型年金保险,保经代公司于网站专区、网页或公司设置之行动应用程序(APP)投保平台,应创建以下控管与配套作业: 一、提醒告知商品特性及相关风险;另于申请投保时,确认了解商品风险及投保意愿。 二、应揭露完整商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保险费运作流程。 (二)保险给付项目。 (三)投资标的简介。 (四)保单相关费用。 (五)投保规定(年龄、保费等限制)。 (六)销售文档(条款、商品说明书等)下载链接。 (七)投资相关风险。 (八)保费缴交与转入投资配置时间点不同之相关提醒。 三、申请投保过程中,应确认保户已完整审阅商品重要销售文档(如条款、商品说明书等),及逐项确认了解商品重要内容及投资风险。 四、应清楚揭露各项作业流程,前述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保险费缴交。 (二)核保。 (三)电话访问。 (四)保单发放。 (五)不承保或契撤之退还保险费。 五、应确认代理或业务合作之保险公司按要保人指定之方式,以纸本或电子文档方式交付商品说明书及保险单者,已经要保人表示同意,且不得有诱导要保人之情形。另如与保户约定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保单者,应确认代理或业务合作之保险公司已创建保户未于时限内点阅或下载并签收保单之提醒辅助机制及因应机制,且就保户所点阅或下载及签收之纪录,留存相关轨迹。 六、应实时连接将通报数据发送保险公司。 前项第四款作业流程之揭露需辅以时间轴方式呈现各项作业相关时间点。另应就保费缴交与转入投资配置时间点不同,向保户清楚揭露。 第二项第五款所称因应机制系指保户如于保险公司寄送保单后三十日内未点阅或下载并签收保单,保险公司应改以纸本保单方式供保户审阅并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