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或饲料添加物输入查验办法|第 5 条|畜牧|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2-24
船舱散装之产品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合并申报查验,且分多港卸货者,其临场查核或采样检验,由最先抵达港口之查验机关运行,其余港口之查验机关,依该查验结果径予核判。但有新事实或新证据,足认有影响饲料卫生安全之虞者,其他港口之查验机关得于产品抵达时,再次临场查核或采样检验,并依查验结果另行核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