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运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实施办法|第 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9-15
商标权人检举特定进出口货物侵害其商标权时,应检具下列数据向海关为之: 一、侵权事实及足以辨认侵权物品之说明,并以电子文件提供确认侵权物品之数据(例如真品、仿品之货样、照片、型录或图片等)。 二、进出口厂商名称、货名、进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机或船舶航次、货柜号码、货物存放地点等相关具体数据。 三、商标权证明文档。 海关接获检举时,应研判检举内容是否具体,如经受理,应通知商标权人;如不受理,应叙明理由通知商标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