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运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实施办法|第 5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9-1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得提前终止提示保护期间: 一、海关依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之信息,未能与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联系。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之商标权人,与代理人解除合约或有其他使代理关系消灭之事由,未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但书委任代理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