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认可实施办法|第 5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2-21
申请型式认可,应检附下列文档向登录机构办理: 一、申请书。 二、工厂登记、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及最近一次完税证明影本。 三、试验设备、试验设备之维护管理及试验场所概要说明书。 四、该产品之主要生产设备及流程说明书。 五、品质管理说明书或依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 一二六八一或国际标准组织 ISO 九○○一所取得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 六、产品之设计图,图面应明确标示各部构造与零组件之名称、尺度及材质,并附实体正面、侧面、背面图片(含照片)及有关技术文档(包括产品型录、使用手册等)。 七、下列纪录或报告之一,并载明引用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或国外标准,与测试之标准值及结果值: (一)申请日前二年内,申请人出具之厂内试验纪录。 (二)申请日前二年内,登录机构出具之试验报告。 (三)申请日前二年内,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国内外第三公证机构出具之试验报告。 (四)附持续有效登载证明文档之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国内外第三公证机构出具之试验报告。 八、施工安全或设置规范及维修保养手册。 九、文档为外文者,应附中文译本或适当之摘译本。 前项第五款品质管理说明书,应包括下列文档: 一、产品之设计管理及品质管理系统。 二、零组件及库存品之管理。 三、制造及组装作业流程。 自国外进口之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以下简称进口品)免附第一项第二款工厂登记证明文档及第三款、第四款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