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认可实施办法|第 6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2-21
委托他人制造生产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者,申请型式认可,除依前条规定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检附劳务委托契约证明文档,契约内容应载明产品于制造、加工、组装及试验时,契约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必要事项。 二、前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列文档,应有契约双方负责人及公司之签章。 三、使用受托者之试验设备者,其试验纪录须有受托者操作人员及委托者会同人员之签章。 四、产品有型式变更者,应由委托产制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