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认可实施办法|第 2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2-21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型式认可:指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之型式,其形状、构造、材质、成分及性能,经登录机构认定符合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认可标准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基准。 二、型式变更:指已取得型式认可之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其变更之部分对其形状、构造、材质、成分及性能产生影响者。但其为动作原理、主要构造或材质变更者不属之。 三、轻微变更:指已取得型式认可之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其变更之事项不致对其形状、构造、材质、成分及性能产生影响者。 四、个别认可:指已取得型式认可之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于国内制造出厂前或国外进口销售前,经登录机构认定其产品之形状、构造、材质、成分及性能与型式认可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