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运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实施办法|第 3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9-15
商标权人申请提示保护,应以一商标注册号数为一申请案,检具申请书及下列数据向海关为之: 一、足供海关辨认真品及侵权物特征之文字说明。 二、足供海关辨认真品及侵权物特征之图像电子档(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对照之照片或型录等),且图像内容应为经注册指定使用之商品项目。 三、商标权证明文档。 四、联系方式信息。 前项申请如经受理,海关应通知申请人;如不受理,应叙明理由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