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运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实施办法|第 2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9-15
商标权人认进出口货物有侵害其商标权之虞时,得检具相关文档向海关申请提示保护。 前项所称提示保护,指商标权人在商标权期间内,向海关提示相关保护数据,经海关登录知识产权数据库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