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第 6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3-06
本部受理前二条及第八条规定之申请,应进行审查,并作成准驳决定。审查进程及规定如下: 一、形式审查:本部应就申请文档内容进行书面完整性审查,并自收件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实质审查:自完成形式审查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本部得邀集相关领域学者专家及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及现场勘查。 本部于必要时,得延长形式、实质审查期限,各以一次为限。 申请文档经形式审查不合规定或内容有欠缺者,或实质审查内容数据须补正者,本部应通知限期补正。 各次补正日数不算入审查期限内,且总日数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