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第 3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3-06
事业废弃物之再利用,应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事业自行于厂(场)内再利用。 二、径依附表所列之种类及管理方式进行再利用。 三、经本部许可后,送往再利用机构再利用。其许可类型分为个案再利用许可及通案再利用许可。 事业废弃物再利用技术可行,其产制之再利用产品具市场价值且流向无虞者,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得依前项第二款附表所列之种类及管理方式径行再利用;如有污染环境之虞者,本部得暂停其再利用;其原因消失时,应即解除之。 属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告之事业,应于其事业废弃物清理计划书经审查核准后,始得依第一项规定再利用;非属公告之事业,得自行于厂(场)内再利用。 依其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得径行再利用,或经其许可通案再利用之事业废弃物,得径依其规定之管理方式内容或通案再利用许可文档所载内容进行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