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会计制度设置准则|第 9 条|会计|法规|生效中
行政院主计总处|v1.0
最后修订: 2011-12-21
行政法人会计制度所定会计事务之处理,应力求简单明了,便于追踪核对,并视会计事务性质及营运(业务)实际需要,择下列事项订定之: 一、会计事务处理原则:指行政法人处理其会计事务时所依循之原则,内容包括一般性规定、资产、负债、净值、营运(业务)收入、营运(业务)成本、营运(业务)费用、营运(业务)外收入、营运(业务)外费用与余绌计算。 二、普通会计事务处理:指行政法人将其营运(业务)活动所产生之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传达予报表用户之过程,其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之取得、审核及编制、会计簿籍之处理、财务报表之编制、决算之办理等事项。 三、成本会计事务处理:指行政法人衡量及评核所辖各部门或各营运(业务)项目之成本,与其帐务之处理及财务报表之编制等事项。 四、营运(业务)会计事务处理:指行政法人除普通会计事务处理外,专属所辖各部门或各营运(业务)间之帐务处理与财务报表之编制等事项。 五、出纳会计事务处理:指行政法人之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之收付、保管、登记、移转、帐务、报表等会计处理事项。 六、材料会计事务处理:指行政法人营运(业务)上使用及储备之原料、物料、燃料、配件及尚未安装或领用之机具暨须加工处理之呆废料等取得、领用、报废、盘点与检查、帐务、报表等会计处理事项。 七、财产会计事务处理:指行政法人财产之预算编列、增置、保管、使用与维护、减损与报废、盘点与检查、帐务、报表等会计处理事项。 八、采购会计事务处理:指行政法人采购招标、订约、履约、验收、保固等会计处理事项。 九、管理会计事务处理:指行政法人运用管理会计之方法,评核所辖各部门或各营运(业务)项目之性能,提供管理决策所需数据,其内容依性质包括预算管理、利润规划、财务分析、责任会计与绩效衡量、统计分析、投资决策分析及其他等会计处理事项。 十、会计作业电子化处理:指行政法人运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数据之一部或全部,其内容包括电子处理会计信息系统之设计、代号之编订、凭证格式之设计、程序之编制、报表之设计、会计数据之输入及输出、会计数据错误更正等会计处理事项。 十一、会计事务与非会计事务之划分:为利权责分工,行政法人应依营运(业务)性质明确划分会计事务与非会计事务,俾利依循。 十二、其他会计事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