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事业输储设备防灾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办法|第 3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0-24
天然气事业应分别依下列规定,设置防灾相关设施: 一、监控系统: (一)天然气生产事业应于储气设备、输配气设备及掺配设备设置之。 (二)天然气进口事业应于储气设备、输配气设备、掺配设备、气化设备及卸收设备设置之。 (三)公用天然气事业: 1.应于储气设备及连接交货口整压站设置之。 2.未连接交货口整压站及除整压站外之相关整压设备,依附表一设置之。 3.于同一供气区域内,应设置监控系统之场所逾一处者,得仅择一场所设置具备地震侦测功能之监测设备。 二、遮断设备: (一)附挂于桥梁、穿越隧道及河川之高、中压输气管线应设置之。 (二)经主管机关指定通过特定地点之输气管线应设置之。 三、紧急停止设备: (一)天然气生产事业应于储气设备、输配气设备及掺配设备设置之。 (二)天然气进口事业应于储气设备、输配气设备、掺配设备、气化设备及卸收设备设置之。 (三)公用天然气事业应于设有加压或压力提升设备之输储设备设置之。 四、压力排放设备:天然气事业应于储气设备及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压力之输配气设备设置之。 前项输储设备防灾相关设施之设置,其施工方式应符合相关法规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