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事业输储设备防灾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办法|第 5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0-24
公用天然气事业于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设置之未连接交货口整压站及除整压站外之相关整压设备,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附表一所列编号一至编号六之类型,应于本办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内设置完成。 二、附表一所列编号七及编号八之类型,应于本办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内设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