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会计制度设置准则|第 4 条|会计|法规|生效中
行政院主计总处|v1.0
最后修订: 2011-12-21
行政法人会计制度之内容,应明定下列事项,并得视需要分章分节: 一、总说明:应叙明行政法人之属性,组织系统及所辖各部门名称与职掌,并叙述会计制度订定之沿革、适用范围及会计年度、会计基础、记账单位等重要内容。 二、簿记组织系统:指行政法人自会计事项发生至财务报表产生,其间所经过之步骤及进程。 三、财务报表:指行政法人表达其财务状况、营运(业务)成果、现金流量及净值变动等事项之报表。其规范应包括财务报表编制原则、财务报表之种类及格式、财务报表之注释及财务报表之编送时间等事项。 四、会计科目:为行政法人表达交易事项之特定名称,不仅为会计事项分录、记帐、编表之依据,并为行政法人营运(业务)成果及财务状况之要素。其规范应包括会计科目设置原则、会计科目之分类、定义及编号等事项。 五、会计簿籍:指行政法人保存交易纪录之工具。其规范应包括会计簿籍设置原则、簿籍之种类及格式、簿籍之登载等事项。 六、会计凭证:指行政法人所辖各部门在处理其事务过程中所产生之各种文档,其功能在证明会计事项之经过、表明处理会计事项人员之责任。其规范应包括会计凭证设置原则、会计凭证之种类及格式、会计凭证之制作与使用等事项。 七、会计事务之处理:指行政法人依据现行有关法令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并参酌实际营运(业务)情形所订定之会计事务处理原则及进程。 八、会计文件之管理:指行政法人依据现行有关法令对各种财务报表、会计簿籍、会计凭证、电子处理会计数据之保存体与处理手册及其他相关会计文件之保管、调阅、销毁进程等明定相关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