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会计制度设置准则|第 6 条|会计|法规|生效中
行政院主计总处|v1.0
最后修订: 2011-12-21
行政法人应依法令规定与管理控制及决策需要,定期与不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得兼用统计与数理方法,为适当之分析、解释或预测。 行政法人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其年度运行成果及决算报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提经董(理)事会审议,并经监事或监事会通过后,报请监督机关备查,并送审计机关。但设置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