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第 2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3-06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事业:指本法第二条第五项以环境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事业。 二、再利用:指事业将其事业废弃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机构作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经本部认定之用途行为。 三、再利用机构:指经政府机关登记有案或依法律规定免办理登记,收受事业废弃物再利用之农工商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