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第 4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3-06
个案再利用许可之申请,由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共同检具再利用许可申请文档,向本部为之。 前项申请文档内容应包括: 一、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基本数据。 二、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共同申请意愿书。 三、再利用运作计划书。 前项第三款再利用运作计划书内容,应包括: 一、事业废弃物基本数据。 二、清除计划。 三、再利用计划,包含国内外有关该废弃物种类再利用运作可行性实厂实绩相关佐证数据或试验计划。 四、污染防治计划。 五、再利用产品品管及销售计划。 六、异常运作处理计划。 七、紧急应变计划。 八、其他经本部指定者。 前项第三款再利用计划中试验计划之内容,应包括试验数量、试验期间、检测及监测方式。 申请个案再利用许可无该废弃物种类之国内外再利用可行性实厂实绩相关佐证数据,依第三项第三款提出试验计划者,应于接获本部试验通知后,进行再利用试验计划,并应于试验计划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检具含试验结果之个案再利用许可申请书送本部审查。届期未送本部审查或经审查不同意者,再利用机构于试验期间之产出物,应依本法第二十八条或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