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事业灾害及紧急事故通报办法|第 3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5-30
天然气生产、进口事业依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之规模,分为甲、乙、丙三种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甲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伤亡、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影响输储设备无法正常供气,三十分钟内无法恢复供气。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乙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达七人伤亡、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影响输储设备无法正常供气,三十分钟内能恢复供气。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丙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达五人伤亡、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未影响输储设备正常供气。 公用天然气事业依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分为甲、乙、丙三种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甲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伤亡、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五百户以上供气户数停气。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乙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未达七人伤亡、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三百户以上未达五百户供气户数停气。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丙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达五人伤亡、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二十户以上,未达三百户供气户数停气。 (三)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供气户数停气,虽未达二十户,但已达八小时无法恢复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