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事业灾害及紧急事故通报办法|第 4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5-30
天然气事业应创建紧急通报系统、紧急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数据,并应设置二十四小时通报专责人员。 前项数据及专责人员应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其有异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