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事业灾害及紧急事故通报办法|第 6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5-30
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事项如下: 一、公司名称。 二、通报时间。 三、事业单位。 四、通报类别。 五、事件类别及等级。 六、事件名称。 七、发生时间。 八、发生地点。 九、现场指挥官。 十、发生原因。 十一、现场状况。 十二、处理情形。 十三、人员伤亡人数。 十四、外部支持。 十五、影响区域及停气户数(依区域别填列该区停气户数)。 十六、财物损失。 前项第四款之通报类别,分为事件初次发生之初报、事件持续进行之续报及事件终了之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