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事业灾害及紧急事故通报办法|第 2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5-30
天然气事业发生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时,应行通报: 一、因风灾、水灾、震灾(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灾害、火山灾害、海啸或其他天然灾害,导致输储设备遭受损害。 二、输储设备发生火灾、爆炸、泄漏或其他工安灾害。 三、因天然气事业发生作业事故,致影响供气。 四、输储设备附近发生火灾或其他非常灾害,且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