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10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1-05-05
报名、参赛第三条第二款个人奖者,应遵守下列事项,违反者,不受理其报名: 一、参赛个人奖之节目,除戏剧节目及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外,教育文化节目奖应至少公开播送三集,儿童少年节目、行脚节目奖、综合节目及综艺节目应至少公开播送八集。集数之计算,以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间首次公开播送之集数为准。 二、报名戏剧节目导演奖及戏剧节目编剧奖者,应以自选之二集节目参赛;报名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主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主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配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配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导演奖及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编剧奖者,应以完整节目参赛;报名其他个人奖者,得以自选之一集节目或自参赛节目中剪辑精华带参赛。但剪辑精华带参赛者,其总长度不得超过二小时。 三、参赛个人奖之节目如为二人以上共同导演、导播、编剧、主持、摄影、剪辑、音效、美术设计者,应共同列名参赛;如为二人以上分别导演、导播、主持、摄影、剪辑、音效、美术设计者,应分别报名参赛。 四、同一戏剧节目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时,得同时分别报名。 五、报名各类男主角奖、女主角奖、男配角奖、女配角奖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别为准。 六、以同一节目参赛主持人奖及节目奖者,其参赛项目之类型应属同一。 七、助理主持人不得参赛节目主持人奖。 八、参赛个人奖之之节目内容应与播出时相同,不得再行后制。 九、转播之节目不得报名个人奖项。 十、动画节目不得报名个人奖项。 十一、大陆地区人士不得报名个人奖项。 十二、参赛个人奖之节目为本国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与大陆地区业者或境外业者合作完成者,应依进口出版品电视频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其节目原产地为台湾地区,始得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