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4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1-05-05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入围各项节目奖、行销广告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每一奖项得奖者另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 二、入围各项个人奖、创新技术奖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二人以上同时入围时,奖状各一。每一奖项得奖者另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二人以上同时得奖时,金钟奖奖座各一,奖金均分。 三、特别奖得奖者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