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3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1-05-05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下: 一、节目奖: (一)戏剧节目奖:指播出之各集节目加总后之播出时间长度(包含广告部分)为三百分钟以上之连续剧。 (二)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奖:指播出之电视电影或单元戏剧、迷你影集之各集节目加总后之播出时间长度(包含广告部分)为三百分钟以内。 (三)教育文化节目奖:指以教育、艺术、文化为内容之节目。 (四)儿童少年节目奖:指针对儿童或少年制播之节目。 (五)行脚节目奖:指借由主持人亲身探访,介绍在地采风、休闲旅游、美食等内容之全外景节目。 (六)综合节目奖:指提供生活信息、时尚流行、休闲育乐等多元综合性内容之节目。 (七)综艺节目奖:指形式内容以娱乐观众为主要目的之节目。 (八)动画节目奖。 二、个人奖: (一)戏剧节目男主角奖。 (二)戏剧节目女主角奖。 (三)戏剧节目男配角奖。 (四)戏剧节目女配角奖。 (五)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主角奖。 (六)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主角奖。 (七)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配角奖。 (八)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配角奖。 (九)戏剧节目导演奖。 (十)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导演奖。 (十一)非戏剧类节目导播奖。 (十二)戏剧节目编剧奖。 (十三)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编剧奖。 (十四)儿童少年节目主持人奖。 (十五)行脚节目主持人奖。 (十六)综合节目主持人奖。 (十七)综艺节目主持人奖。 (十八)摄影奖。 (十九)剪辑奖。 (二十)音效奖。 (二十一)美术设计奖。 三、行销广告奖: (一)节目行销奖:指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对于制播之节目所为之整体企画、宣传与创意,以满足自身与消费者之需求。 (二)频道广告奖:指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所制播,以宣传频道形象或节目之广告。 四、创新技术奖:指自创或运用创新技术制拍节目,对电视产业技术革新有实质贡献之个人或团体。 五、特别奖:指对电视产业有特殊贡献或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参赛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节目、广告,以第二条各事业所自制,且于中华民国(以下同)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间首次公开播送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