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事业灾害及紧急事故通报办法|第 5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5-30
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进程如下: 一、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甲级或乙级者:应于知悉或接获通报后三十分钟内,先行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联系人(以下简称指定联系人),并实时确认指定联系人是否收到通报;于一小时内,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气事业各类灾害及紧急事故速报表(以下简称速报表),陈报指定联系人。 二、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丙级者:应于知悉或接获通报后一小时内,通报前款指定联系人,并填具速报表,向其陈报。 三、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未达第三条所定丙级者:依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各级灾害应变中心指定之方式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