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8-1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区内事业之保税货品,属研发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报废之物(燃)料,除属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外,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得以书面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海关申请核准,凭领用数除帐: 一、研发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以项目方式送请海关审核。经核准之申请案件,其适用期限自核准之翌日起一年。 二、机器设备之零配件使用年限不及二年,且单价在新台币八万元以下。 三、使用后即消耗或体积在八立方公分以下不易点数,且单价在新台币五千元以下之物(燃)料。 四、物(燃)料体积超过八立方公分或单价逾新台币五千元,而有依领用数除帐之必要,应以项目方式送请海关审核。 五、物(燃)料使用后或本身具剧毒性或腐蚀性,应检附说明以项目方式送请海关审核。 经核准凭领用数除帐之原料或物(燃)料,区内事业应将领用纪录保存三年供海关、园管局或分局随时查核。经查核发现未于合理期间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应缴库登列保税帐册管理。 第一项之原料或物(燃)料输往课税区时,仍属有利用价值且能变价者,应按出厂型态报关缴纳关税、货物税、营业税;如符合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之废品下脚处理办法规定者,应向园管局或分局申请,依该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