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6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区内事业输出入下列货品者,得经海关核准,自行点验进出区(厂): 一、与课税区、自由贸易港区、其他园区、科学园区、农业科技园区、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或其他保税范围间之输出入货品。 二、经进、出口地海关放行之货品。 三、自国外输入及输往国外之小额或小量货品。 四、符合特定条件之区内事业,其自国外输入及输往国外之货品。 五、其他经海关核准之货品。 前项第四款所称特定条件,由园管局会商海关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