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7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区内事业依前条规定办理货品出区(厂)时,应由区内事业报经海关核准之保税业务人员依规定填具园区货品出区(厂)放行单,经自行点验后放行,放行单由保税业务人员留存,以备海关及园管局或分局于必要时查核。 前项放行单,应先报请海关验印后依号码顺序开具;如经海关核准以电脑打印或电子媒体作业者,免予验印,其号码序号之使用,应先向海关申请备查,公司存查联得以电子媒体保存备查。 第一项货品,除依规定须事先报经海关复核文档或查验者外,如属须填具报单申报者,得先凭交易凭证、装箱单及其他相关文档,自行点验后进出区(厂)登帐,并按月汇报。 按月汇报案件,应以最后一批货品进出区日期视同输出入日期,于次月十五日前填具报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项规定之放行单以电子媒体作业者,应记载签名、日期,并保留修改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