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4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区内事业应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职)以上毕业或同等学力,及经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园管局)或分局、海关或海关审查通过之民间机构举办保税业务人员讲习,取得结业证书之保税业务人员,办理保税业务,并报请海关核准后,由海关副知园管局或分局。 前项保税业务人员应办理下列各项业务: 一、保税货品进出区(厂)之点验。 二、各种有关帐册、报表与文档之编制、核对签证、造送、登记、整理、归档及保管工作。 三、其他依海关业务需要,应办理之事项。 区内事业之贸易业,如输出入之货品全部进储区内保税仓库者,得委由保税仓库所指定之专人办理前项各款业务,免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二项之保税业务,海关、园管局或分局得派员随时抽查或复验;如经发现未据实记载或办理者,依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或海关缉私条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