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3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依本办法管理之保税货品,包含下列货品: 一、依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自国外输入免征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之自用机器、设备、原料、燃料、物料、半制品、样品、实验用动植物及供贸易、仓储转运用货品。 二、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课税区厂商售与之货品,并须办理冲退或减免进口税捐、货物税或营业税者。但适用营业税零税率者,不在此限。 三、自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自由贸易港区、科学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园区(含同一园区)或其他保税范围免税输入之视同进出口货品。 四、项目进口大陆物品。 五、前四款货品经加工制造之半成品或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