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8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区内事业应于向海关办理接管盘存或制造新产品后一个月内,且产品未出区前,造具各种产品单位用料清表(以下简称用料清表)一式二份,送海关备查;必要时,海关得予查核,并得要求提出制造进程说明书等相关文档;用料清表未送海关备查,而产品已先行出区者,不予除帐。但产品如为样品,或因特殊原因,已于出区前检附相关证件,向海关申请报备,并于出区之翌日起一个月内送海关备查者,不在此限。 海关应于收到用料清表备查后,将其中一份发还区内事业作为核销保税帐册之依据,一份留存海关。 区内事业原送之用料清表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另造新表,列明原向海关备查或核准文号送海关备查;其造送期限,准用第一项规定办理。 区内事业所使用之原料,其性质及功能相近而可相互替代流用者,应于用料清表上列明,并送海关备查后,方得于年度结算时合并计算。 区内事业产品核销保税原料,按用料清表经备查或审定之应用数量除帐;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之下脚及废料,未在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损耗率或未经核准者,经园管局或分局、海关及税捐稽征机关会同监毁后,得核实冲销保税原料帐。 用料清表之适用期限,为自海关核准日起三年;其期限届满前,应由区内事业重新造送海关备查。 用料清表得经海关核准以电子媒体录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