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13 条|园区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7
区内事业经海关核准开始实施帐册管理前,应订定盘存日期,洽请海关派员会同盘存。但委由会计师办理盘存并签证者,海关得径予认定免再盘存。 依前项规定盘存之原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转运用货品及自用机器、设备数量,应列入保税货品控管。但区内事业得检具相关证明文档或凭证,报经海关核准改列为非保税货品。 区内事业应每年办理盘存一次,并应于年度盘存前编列保税原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转运用货品及自用机器、设备盘存清册,以凭查核。但海关、园管局或分局认有必要时,得随时予以盘存。 前项盘存,除事先经海关核准委由会计师办理盘存并签证者外,应由海关派员会同办理。 保税货品经核准暂存于课税区或因委托加工而无法于盘存日运回者,区内事业应于盘存日十四日前,缮具申请书,叙明货品存放处所地址或加工厂商名称及加工处所地址,检附货品清册,向海关申请办理区(厂)外盘存。 年度盘存之盘存日期,除有特殊情形,事先报经海关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长外,距上年度盘存日期最短不得少于十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十四个月。 盘存后发现错误时,应于盘存结束之翌日起十四日内,在该项货品未动用前,向海关申请复查,逾期不予受理。 盘存日前经海关放行之进口保税货品,因故无法进厂列盘者,应自提领之翌日起七日内检附原进口报单与补盘存清册向海关申请补盘,补盘后申请列入当年度盘存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