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第 6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31
申请车辆型式安全审验者,应检附下列数据向审验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数据并应加盖申请者及其负责人印章或为可证明申请者身分之电子凭证: 一、申请资格证明文档影本。 (一)国内制造厂应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档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及工厂登记证明文档;属委任制造者,并应检附委任证明文档。 (二)国内车身打造厂应检附工厂登记证明文档及商业登记证明文档。 (三)进口商应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档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 (四)取得国外原车辆或底盘车制造厂授权代理资格之进口商(以下简称代理商),另应检附授权代理之证明文档。 (五)机关、团体、学校及个人进口车辆自行用户,应出具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之正式证明文档。 (六)国内制造厂、车身打造厂制造或打造之罐槽车,另应检附下列数据: 1.高压罐槽车应检附有效之「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车载型容器)证明文档。 2.常压罐槽车应检附有效之常压液态罐槽车罐槽体检验场所证明文档。 二、规格技术数据: (一)基本数据。 (二)各车型诸元规格数据。 (三)各车型加注尺度之完成车照片。 (四)第十六条规定之合格标识标示位置说明数据。 (五)砂石车、混凝土搅拌车及罐槽车,另应检附各车型装载容积尺寸计算说明数据。 (六)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系统之车辆,另应检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附件十规定之证明文档。 (七)大客车、幼童专用车及校车,另应检附各车型座椅配置图。 (八)国内车身打造厂打造车身之大客车,另应检附下列数据: 1.大客车底盘架装车身施工规范。 2.大客车底盘架装车身施工规范自行查核表、车身结构设计及打造施工图说,图说项目应包括车体六视图、底盘五视图、骨架数据说明表、对象之重量、位置示意图及照片。 3.甲、乙类大客车各车型之施工规范自行查核表应由具备乙级焊接执照或其他经审验机构认可具焊接资格人员查核签署。 4.各车型车身结构强度计算书。 (九)国内车辆制造厂制造及进口商进口之甲、乙类大客车,另应检附下列数据: 1.耐久性能测试验证文档。 2.各车型之施工规范自行查核表,应由具备乙级焊接执照或其他经审验机构认可具焊接资格人员查核签署。但车身组装采自动化设备生产达一定程度且经审验机构认可者,得免附查核表。 3.各车型之车辆主要零件清单。 三、各车型依第十四条规定取得之个别检测项目审查报告;除车辆安全检测基准之车辆规格规定项目之审查报告外,其申请者与审查报告所有者得为不同。但申请者与审查报告所有者不同时,另应检附审查报告所有者授权同意之证明文档。 国内制造厂或车身打造厂,变更或改造其他厂牌完成车或底盘车,审验机构报经交通部认定有影响行车安全之虞者,另应检附原完成车或原底盘车制造厂授权同意之证明文档。